龙头知识产权:从乐高玩具看拼插玩具的保护

发表时间:2020-08-25 16:16


乐高玩具的维权



乐高是全球知名的玩具品牌,其主要产品是拼插玩具。乐高积木玩具涉及机械、数学、能源、物理、自动控制、编程等知识,各类产品涉及教育、影视、游戏领域,深受儿童和成年人喜爱。然而,乐高积木的价格较高,动辄几百上千元的售价让很多受众望而却步。由此,一些厂商仿冒乐高产品,以较低的价格吸引了大批消费者,“乐拼”便是其中一个。不过,乐拼也不是仿制乐高玩具的始作俑者,早在若干年前,欧美就有多家厂商仿制乐高的产品,这些仿冒厂家中有很多如今依然存在,且并未侵犯乐高的权利,原因在于乐高的很多专利已经到期,相关的专利产品进入公众领域,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实施其专利。这些厂家利用乐高到期的专利,加入创新设计,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产品,从而与乐高形成了差异化竞争。乐高曾经试图对其失效的专利进行维权,但当时的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和欧洲初审法院均未支持。


那么,乐拼又是如何构成对乐高的侵权呢?2016年,乐高曾将乐拼告上法庭,称乐拼的生产销售商抄袭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以及其包装装潢设计,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据了解,乐高诉乐拼侵犯其著作权的产品涉及“未来骑士团”(如图1)“气功传奇”“幻影忍者”系列作品,包括60余个乐高小人偶形象。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针对上述产品是否构成美术作品做出了解释,认为:“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经拼装完成的立体模型,其整体造型与其配套相应的乐高小人偶均为用积木块搭建成的实用艺术品,这些载体所承载的表达,均系由原告独立创作,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及独特的审美意义,故涉案经拼装完成的立体模型及相应乐高小人偶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范畴。”【1】而乐拼的相应产品与上述的乐高产品几乎完全相同,据此,法院认定乐拼侵犯了乐高的著作权。同时,法院认定,乐拼玩具的包装装潢与乐高十分相近,足以导致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与误认,乐拼的行为不正当地获取了本不属于其的交易机会,损害了原告的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显然存在过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1】,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乐高公司在我国的专利现状




乐高公司在其于中国开展的系列维权大战中,目前尚未有利用专利进行维权的案例。乐高公司难道没有中国专利吗?


从目前中国公开的专利数据可以看到,截至2019年8月21日,乐高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有44件,其中6件处于有效保护状态(见图2)。再看其曾经失效的外观设计专利,均为拼插玩具的单元组件(见图3)。


图2乐高有效外观设计专利


从乐高公司的外观专利可以看到,其有效的专利并不包括市场中常见的乐高拼插玩具,其失效的外观设计专利中涉及的拼插玩具均是拼插积木的单个组件,没有产品拼插为一体的整体状态。而乐高玩具中被仿制的产品,主要为具有完整拼装状态的积木产品



中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也就是说,申请人提交的视图是什么内容,专利保护的就是什么内容。网络上山寨的产品均是产品完整的拼装状态,虽然其中可能使用了乐高积木的组装单元专利产品,但乐高公司的这些组装元件与产品拼装状态相比明显不同,显然不能用于为拼装状态的产品维权。另外,笔者尚未看到乐高公司的与积木产品相关的外观专利,如产品的包装盒、产品标贴等。


截至2019年8月21日,乐高公司公开的发明专利申请有60件,其中30件已被授予发明专利权;已授权的发明专利涉及的领域较多,如积木的玩法及制作、自动化及电子领域、计算机编程、游戏及AR等。发明专利保护的是产品的技术方案,是从技术角度而言。截至目前,笔者尚未发现有其他商家仿冒这些专利技术,乐高也未利用其发明专利进行维权。乐高玩具中被仿冒的产品,均为初级的拼插玩具。



著作权、专利权、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拼插玩具的保护




拼插玩具属于工业产品,其外观显然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某些插接玩具是伴随动画作品衍生出来的玩具,具有一定的艺术性,属于作品,其在满足著作权的相关条件下也可以受著作权保护。


在乐高诉乐拼案中,乐高公司选择著作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诉讼,相比专利权,二者各有其自身优势,但也各有其局限性。


相比专利权,著作权的保护年限更长,为作者终生及死亡后50年,无需经过审批和缴纳年费来确权,自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生效。但利用著作权维权,权利人首先需要证明作品是自己独创的,需要提交设计底稿、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其中著作权登记证书仅作为权利存在的证据,并不能作为权利凭证使用。另外,如果纠纷对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涉案作品为其独创的,则侵权不成立。也就是说,著作权获权容易但确权难,且排他性弱【2】。同时,著作权要求作品具有一定的艺术创作高度,拼插积木玩具很难满足这一要求。笔者认为,乐高公司的拼插玩具能够被认定为作品,与其大量的影视宣传有关。乐高动画及乐高电影里面包含着大量乐高的积木设计元素,这些积木设计在影视载体的传播下构成了作品,而一般的拼插玩具难以做到如此程度。



乐高诉乐拼案件中涉及的产品,只是乐高被仿冒产品中的一部分。还有大量的热销乐高(如建筑系列、科技系列、赛车系列、城市系列等)拼插玩具,并未出现在乐高诉乐拼案件中。这些玩具很多是模仿知名设计的拼装模型,笔者认为其在独创性上很难满足著作权的要求,比如乐高玩具中的悉尼歌剧院模型(如图5)。还有部分模仿知名设计的模型是乐高公司购买了其著作权使用许可后生产的,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人对他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无权提出侵权诉讼,侵权诉讼权由原著作权人行使。举例而言,乐高玩具中包含漫威人物模型,但乐高公司不能诉他人侵犯其漫威人物的著作权,只有漫威漫画公司才能控告侵权对象。该规定在现实中给维权者带来诸多不便,加重了其维权难度。



与著作权相比,专利权保护期限相对较短,外观设计专利为10年,且需要申请并交纳年费。不过,相比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有更强的排他效力,一旦申请人获得专利权,则在申请日之后,不管是独立创作还是非独立创作的外观设计,只要其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实质相同,便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专利的确权日期以申请日为准,同样的外观设计申请专利,以最先申请的日期为准,确权归属明确。外观设计专利对产品的艺术高度要求较著作权低,对于不能获得著作权保护但又具有一定美感的拼插积木而言,其显然可以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当外观设计获得授权后,权利人即可凭专利证书行使权利。虽然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在审查时未经实质审查,但其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专利权评价报告还可以用于迅速下架电商平台上的侵权产品,大大提高维权效率。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补充,也是一种兜底法律,即在有专项的法律可适用时,优先适用专项法律,当无法有效利用专项法律进行维权时,《反不正当竞争法》便成为商家可寻的救命稻草,尤其针对知名商品被仿冒的情形,《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有着较大的适用空间。



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下拼插玩具的保护建议




拼插玩具呈现给消费者主要有拼装状态和单独构件两种状态,可根据产品的表现形式选择著作权和专利权进行保护。



(一)具有特定组装关系的拼插玩具





1.原创性设计




从法院的判决来看,具有特定组装关系且满足独创性和艺术性的拼插玩具,可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对此类产品,申请人应当积极进行著作权登记,同时注意保留创作过程中的证据,如原始设计草稿、设计方案等。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权利人应当积极地利用多种媒体(如动画、影视)宣传自己的产品,以满足著作权的要求。


另外,申请人还应当积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不影响其同时或继续获得著作权的保护,在专利有效期内,利用专利维权具有更强的排他力。当拼插积木在实际维权中不被认定为美术作品时,专利权也可作为另一道保障。



2.非原创性设计




若拼插模型是基于其他知名设计而成,应当积极寻求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若拼插模型仅仅模仿知名的现有设计,与现有设计无明显区别,则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中不属于新设计,将被归入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在知名现有设计的基础上具有一定创新的设计,若原知名设计的著作权仍有归属,还应当先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才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



(二)拼插玩具的单个构件





1.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单个构件





从乐高诉乐拼案可知,拼插玩具产品在满足独创性和艺术性的条件时可受著作权保护。对于该类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也可以给予保护。例如乐高的积木人偶是完整独立的积木,可以独立使用,属于有独立使用价值的单个构件。







不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单个构件,其艺术高度一般很难满足著作权法的要求,因此很难得到著作权保护。同时,外观设计专利规定,不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单个构件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不给予其保护。



(三)经典包装装潢、标贴





申请人还应当将与产品相关的经典包装装潢、标贴等产品一并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以获得全面的保护。当专利申请授权后,申请人可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进一步确权的同时,还可以利用评价报告在市场竞争中进行维权。申请人在获得授权后,可以在产品包装上标明自己的专利号,积极宣告自己的权利范围。


总结


拼插玩具主要可寻求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的保护,两种保护各有其优势。申请人可以对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独创性构件或者拼装后的成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同时对具有独创性和艺术性的设计,保存创作证据,积极进行著作权登记,以获得著作权保护。更重要的是,在国家大力保护知识产权和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日益成熟的大环境下,拼插玩具的厂商应当积极创新、摒弃抄袭,研发自主产品和技术,增强自主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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