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头知识产权:2020年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趋势发表时间:2020-08-25 16:13 2019年是中国知识产权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2020年,中国将继续完善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特别是随着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的签订,中国在专利、商业秘密、版权、商标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将进一步提速和强化,将重点解决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的问题 专利制度方面 《专利法》第四次修订将是2020年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2018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专利法》第四次修正案草案,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修订草案的内容主要涉及如下三个方面: (一)进一步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1.加大对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力度,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该修订草案规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计算的数额一到五倍内确定赔偿数额;在难以计算赔偿数额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的赔偿额,从现行《专利法》规定的一万元到一百万元提高为十万元到五百万元。 2.完善举证责任,增加举证责任反转制度。该修订草案增加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3.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侵权的连带责任。该修订草案增加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责令停止侵权的决定,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侵权产品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要承担连带责任。 4.建立药品专利保护期限延长制度。中国现行《专利法》中没有类似美国的药品专利期限延长制度。为了补偿专利药品上市审批时间,该修订草案增加规定:为补偿创新药品上市审评审批时间,对在中国境内与境外同步申请上市的创新药品发明专利,国务院可以决定延长专利权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五年,创新药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二)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 1.明确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处置权。该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可以依法处置,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2.加强专利转化服务。该修订草案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专利信息基础数据,促进专利信息传播与利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专利公共服务,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 3.新设专利开放许可制度。该修订草案参考了英国等国家的做法,增加规定:专利权人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任何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 (三)完善专利授权制度 1.新设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内优先权制度。该修订草案规定:申请人自外观设计在国内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就相同主题在国内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2.优化要求优先权程序。放宽专利申请人提交第一次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时限。 3.延长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适应我国加入关于外观设计保护的《海牙协定》需要,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由现行《专利法》规定的十年延长至十五年。 虽然上述拟修改的内容还有可能发生变化,但是考虑到上述内容与中美已经达成的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基本一致,因此,上述拟修改内容应该不会有很大的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经过中国立法机关一年多的审议,在汇集各方建议并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基础上,有可能在2020年继续加速审议,甚至获得通过。 商业秘密保护方面 商业秘密保护是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中的一项主要内容。在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商业秘密提供保护的最主要的法律。为了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同时也为了在中美经贸磋商中回应美方的关切,早在201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修改。该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就是进一步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涉及如下三个方面: (一)扩大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范围 1.将通过电子侵入方式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明确列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范围。传统上,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主要方式是盗窃储存商业秘密的载体或者通过贿赂、欺诈、胁迫的方式获取商业秘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竞争者利用黑客技术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越来越容易,因此,该次修改增加了“通过电子侵入方式获取商业秘密也属于侵权行为”的规定。 2.将间接侵权行为纳入到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范围。该次修改增加规定: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由此,教唆、引诱或帮助他人侵权的间接侵权行为也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二)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惩罚力度 1.增加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该次修改增加规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或侵权人的侵权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提高了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原《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该次修改将最高三百万元的赔偿限额,增加到五百万元。 3.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该次修改规定: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侵犯商业秘密的,可以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增加规定举证责任转移制度 为了合理地分配侵犯商业秘密诉讼的举证责任,该次修改增加规定: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证据之一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有证据表明商业秘密已经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风险;有其他证据表明商业秘密被涉嫌侵权人侵犯。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上述修改已经在2019年生效。由于侵犯商业秘密诉讼门槛的大幅降低,估计2020年将会产生大量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同时,由于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执法门槛、刑事程序和处罚作出了明确要求,虽然中国目前的刑事法律制度能够基本满足上述要求,但是,考虑到该经贸协议执行的明确性和准确性,全国人大常委会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20年亦有可能出台新的涉及商业秘密犯罪的法律或司法解释。 版权与商标制度方面 (一)版权制度 中国《著作权法》制定于1990年,2001年为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行了第一次修改,2010年基于中美WTO知识产权诉讼裁判结果进行了第二次修改。2011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开始启动。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著作权法》修改属于十三届人大及其常委会第一类项目,即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1】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为2018年3月至2023年3月,因此,2020年应该是《著作权法》修改工作的关键一年。 同时,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规定:所有政府机构以及所有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实体,均安装和只能使用经许可的软件。中国应采取的措施包括,在本协议生效后7个月内,在国内聘用合格的非政府所有或附属的第三方进行年度审计,并在网上公布审计结果。因此,在2020年,中国在版权制度建设方面将可能主要以版权行政执法制度建设为主。 (二)商标制度 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关于商标问题的规定主要有两项内容,一是打击恶意商标注册行为,二是加强商标保护与执法。 201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商标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改,其中的一项重要修改就是规定任何人不得恶意注册商标,内容包括:第一,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局应当予以驳回。第二,商标代理机构不得对恶意商标注册进行代理。第三,对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即使获得注册,商标局可以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第四,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关于加强保护和执法方面,《商标法》第四次修改主要规定了如下内容:第一,将恶意商标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数额从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第二,把商标侵权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从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第三,增加规定,应销毁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进入商业渠道。具体为: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商标法》第四次修改的上述内容已于2019年11月1日生效。2020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有关单位将可能根据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商标法》第四次修改的内容,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以便加强商标保护和执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