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认定的智能工厂、智能车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对被评为国家级示范项目和省级智能工厂 (智能车间)试点 (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 元、100万元的奖励。
对于获评国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省级(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试点示范的,经考核评估后,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评为省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30 万元的奖励。
按照生产和技术设备投资额的10%,最高不超过300万。
对评定为省智能工厂的奖励50万,省智能车间的奖励20万。
对认定为省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试点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
对经省认定的智能工厂、智能车间,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经市认定的智能车间、智能工厂,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50 万元。
经省认定的智能工给予50万元。
对省级试点示范企业、智能工厂、智能车间示范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补助资金额度为企业建设智能车间/智能工厂已完成软硬件投资(以合同和发票为准)的8%,单个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
对新被评为国家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试点(示范)企业,由同级财政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
对经省、市认定的智能工厂、智能车间,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
对新认定的省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示范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对获得省级的智能工厂、智能车间按照上级奖励额度1∶1奖励。
对经省认定的智能工厂、智能车间,受益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试点(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对被评为省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被评为省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经省认定的智能工厂、智能车间,在分别获得省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基础上,再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
经省认定的智能工厂、智能车间, 在分别获得省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基础上,再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